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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台区保障性住房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调整公租房保障条件的通知

各镇、街道办事处,保障中心及下属各房管所:

为进一步明确公租房保障范围,加大公租房保障力度,根据省住建部等四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文件精神和市委、市政府“一网通办”要求,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经深入调查研究,现将调整公租房保障条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租房保障范围

1、具有本区城镇户籍的中等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2、新就业无房职工(含新就业大学生、青年教师、青年医生、环卫工人、公交司机、复退军人、基层乡镇青年干部等)。

3、在中心城区稳定就业的进城务工农业户籍人员,非本市户籍的外来稳定就业人员,持有效居住证的外来流动人员。

4、返乡创业人员,在汉创业青年,我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

二、公租房保障条件

1、申请人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18周岁以上)。

2、申请人本人及家庭成员在中心城区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地上一年度城镇人均住房面积的60%(即25平方米(含)),且未享受其他保障性住房。

3、城镇中等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条件:中等以下收入家庭收入线按照汉台区城镇居民上一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确定(即:2932/月)。低收入家庭收入线按照汉台区上一年度低保家庭收入线的1.5倍以下确定(即:1020/月)。

4、新就业的无房职工保障条件:

1)就业未满5年,与我区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出具有稳定的劳动就业关系。

2)在我区连续缴纳社保一年(含一年)以上。

3)月收入不高于我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即:5459.8元)。

5、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及进城务工农业户籍人员保障条件:

1)持有我区居民证(我区农业户籍进城稳定务工人员除外)。

2)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具有稳定的劳动就业关系。

3)在我区连续缴纳社保一年(含一年)以上。

4)在中心城区具有稳定的工作、稳定的收入,男在60岁以内,女在50岁以内本区进城务工农业户籍和外来稳定务工人员(具有本区城镇户籍人员除外)。

7、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区的不断扩展,街道办事处辖区以内的“城中村”属城区,辖区内农业户籍人员不得以进城务工身份申报公共租赁住房。

8、申请人及主要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租房:

1)名下拥有车辆(不含一般经营性用车),价值超过15万元的(以购车发票为准);

2)名下拥有工商登记信息,注册资本金超过20万元的;

3)名下拥有经营性房产。

、有关要求

1、希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保障中心下属各房管所接到本通知后,高度重视,迅速转发各社区,严格把关、严肃工作纪律,主要领导负总责,确保本区公共租赁住房申报登记工作认真严肃、真实和顺利进行。

2、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汉台区保障性住房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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