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构职能
(一)贯彻执行中省市关于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划标准,拟订全区医疗保障相关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贯彻执行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和规定,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监督强化全区医疗保障基金运行管理。
(三)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执行全市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指导全区医疗保障定点机构管理。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四)落实全市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动态调整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拟订并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五)负责全区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落实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监督管理全区医保经办服务工作。开展医疗保障领域合作交流。
(六)执行全省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疗保障目录,执行全市统一的支付标准。
(七)执行全省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价格政策,执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八)执行全省药品、医用耗材等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并对全区药品、医用耗材等采购、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九)监督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离休人员医疗保障待遇相关政策,组织开展全区医疗救助工作,承担医疗救助业务和资金监管。
(十)监督落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倾斜优惠政策。按照区委、区政府的统一安排,做好结对帮扶工作。
(十一)需强化的职能。区医疗保障局应完善全区统一的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生育保险制度、医疗救助制度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十二)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三)有关职责分工。区卫生健康局、区医疗保障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二、内设机构
(一)综合股。设股长1名。负责局机关文书处理、档案、财务、资产、政务工作和后勤保障;承担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党建、精神文明建设、机构编制、人事管理、教育培训等工作;负责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信访等工作;承担监督政策法规执行情况和欺诈骗保的督查督办;拟订全区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受理查处医疗保障领域举报投诉,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稽核检查医保基金收支运营情况。
综合股股长:陈田苗 电话:0916-2219617
(二)业务股。设股长1名。贯彻落实中省市医疗保障政策法规;拟订全区医疗保障工作规划和资金收支预决算;负责全区医疗保障各项资金和业务统计工作;承担医疗保障政策的宣传和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全区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协议和支付管理;组织指导全区参保人员待遇审核、报销和支付等工作;监督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离休人员医疗保障待遇相关政策落实和全区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支付标准、采购、招投标活动;组织开展全区医疗救助工作,承担医疗救助业务和资金审核监管;建立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收费行为监督机制并组织实施。
业务股股长: 吴志红 电话:0916-2998667
三、领导信息
李晶晶 区医保局党组书记、局长
唐照湖 区医保局党组成员、区医保基金管理中心主任
徐磊 区医保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任春晓 区医保局副局长
刘 杰 区医保经办中心主任
张 璞 区医保基金管理中心副主任
张 鹏 区医保经办中心副主任
陈田苗 区医保基金管理中心副主任
何田田 区医保经办中心副主任
四、联系我们
联系电话:0916-2219617
综合股 2219617
业务股 2998667
局乡村振兴办 2998670
基金管理股 3180630
定点管理股 3180627
稽核股 3180620
城乡居民医保股 :0916-2998675
职工生育保险股:0916-2998669 0916-2998678
长期护理保险: 0916-3180624
邮政编码:723000
联系地址:风景路劳动保障大厦二楼、三楼
办公时间:二楼医保经办大厅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早上9:00——12:00,下午13:00——17:00)三楼局机关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早上8:00——12:00,下午14:00——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