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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商务局

一、机构职能

 (一)宣传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市、区关于内外贸易政策、法规,并结合我区实际,拟定贯彻意见和实施办法;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区商务发展中长期规划。

(二)拟订全区内贸发展规划,负责推进全区流通产业结构调整,对全区商贸流通行业实行宏观管理和指导。指导流通企业改革和商贸服务业、社区商业发展;培育发展和完善全区城乡商品市场和农产品流通市场市场体系,推动流通标准化和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负责流通企业节能减排工作。指导本系统国有商贸流通企业改革和发展。

(三)推进全区集贸市场的标准化建设、达标创建及市场发展服务工作。指导全区大宗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及流通体系建设工作,推进农村集贸市场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农村现代化流通网络工作;配合上级商务部门推动商务领域信用建设;规范经营行为,建立健全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四)承担组织实施全区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商品供求状况,调查分析商品价格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按分工负责重要消费品储备管理和市场调控工作,对全区商贸流通企业进行安全生产监管和指导。

(五)贯彻国家有关外贸政策,指导全区外贸企业管理工作,负责协调指导拟订全区外贸发展规划,组织落实国家促进外贸增长方式转变的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要工业品、原材料、重要农产品、大宗商品进出口工作,指导开展贸易促进活动和外贸促进体系建设。

(六)负责做好地区间经贸联系,负责贸易展览会等商贸促进活动的组织、协调及联络工作。

(七)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对全区成品油零售市场日常监管和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配合上级商务部门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作,负责社区新兴服务业、特殊流通业管理。

(八)负责拟定电子商务发展规划,推动全区电子商务应用发展工作。

 (九)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内设机构

区商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股。设股长1名。负责局机关日常运转工作,组织协调局机关和所属单位业务;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落实;承担新闻宣传、政务公开、机要保密、信访维稳、安全生产等工作;承担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组织人事、机构编制、队伍建设、资产管理等工作;承担财务管理、内部审计、后勤事务工作;负责局系统干部培训教育、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等工作;负责系统内年度目标综合检查督导评价等工作。

综合股股长:蒋  莹   电话:0916-2212097

(二)市场体系股。设股长1名。拟订全区内贸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全区市场体系建设总体规划和城乡商业网点规划;组织推进全区城乡商品市场和农产品流通市场体系建设;推进流通领域节能减排;组织实施小农户对接大市场工作;承担全区部分生活必需品应急储备和市场调控工作;承担市场运行监测工作;负责全区商贸流通行业统计和限上贸易企业培育工作;组织企业开展消费促进活动和贸易博览会商品展销活动等;配合上级商务部门按权限做好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汽车销售备案登记工作;推动商务领域信用建设。

市场体系股:马小军   电话:0916-2225633

(三)商贸管理股。设股长1名。负责全区成品油零售市场的日常监管、数据统计和预警上报;配合上级商务部门做好再生资源体系建设和特殊流通行业管理工作;推进双层罐改造及油气回收治理工作;负责全区商贸流通服务业重点项目收集、指导和协调工作;负责全区二手车市场行业监管;负责上级商务部门安排的其他相关工作。

商贸管理股:何佳鸿   电话:0916-2213269

(四)贸易促进股。设股长1名。负责拟定全区电子商务发展规划,推动电子商务应用发展,加强电商培训工作,培养电商人才队伍;协调推进智慧汉台项目建设,促进区域经济转型发展;贯彻落实国家对外贸易有关政策规定,拟定全区对外贸易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落实促进扩大外经贸相关政策措施,对全区对外贸易工作进行管理、调研、协调服务;负责全区自营进出口企业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等项目的组织、上报工作;负责全区外贸业务指导,组织全区外贸企业参加各类国际、国内展会、交易会;负责商贸流通领域营商环境工作。

贸易促进股:郭  腾    电话:0916-2218783

三、下属事业单位

(一)汉台区市场发展服务中心

联系地址: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中山街宗营坝巷

联系电话:0916-2245221

(二)汉中市汉台区电子商务发展中心

联系地址: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中山街69

联系电话:0916-2214575

四、领导信息

党组书记、局     伍科峰 

党组成员、副局长   马  

党组成员、副局长   朱洪斌   

五、联系我们

联系地址: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中山街69

联系电话:0916-2212097

邮政编码:723000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71日至831日下午1500-1800,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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