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检查事项报备表 | ||||||
| 填报单位(盖章):区人社局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2227220 | 填报时间:2026年1月30日 | |||
| 行政检查事项数 | 4项 | 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数 | 4项 | |||
| 是否制定年度行政检查计划 | 是 | 是否明确年度行政检查频次 | 是 | |||
| 是否制定并开展专项检查计划 | 是 | 是否公示相关内容 | 是 | |||
| 公示网址或链接地址 | http://www.htq.gov.cn/hzshtqzf/ztzl/sqxzjcgs/202504/723487ee1271400583728de2e7818026.shtml | |||||
| 涉企行政检查事项目录 |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依据 | 检查标准 | 时间安排 | 年度检查频次 | |
| 1 | 对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存储、维权信息公示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 第三十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存储、维权信息公示等情况的监督检查,预防和减少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发生。 |
遵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及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未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和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 根据需要开展 | 日常检查4次/年 | |
| 2 |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 第三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二)询问有关人员,查阅服务台账等服务信息档案;(三)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与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并对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不得隐瞒、拒绝、阻碍。 |
遵守人力资源服务相关规定,未出现劳动保障违法违规行为。 | 按上级文件安排 | 日常检查2次/年,专项检查1次/年。 | |
| 3 | 对劳务派遣单位的监督检查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许可管辖分工,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机关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如实报告下列事项:(一)经营情况以及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二)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以及订立劳动合同、参加工会的情况;(三)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四)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五)被派遣劳动者派往的用工单位、派遣数量、派遣期限、用工岗位的情况;(六)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情况以及用工单位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七)设立子公司、分公司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的子公司或者分公司,应当向办理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 第二十三条 许可机关应当对劳务派遣单位提交的年度经营情况报告进行核验,依法对劳务派遣单位进行监督,并将核验结果和监督情况载入企业信用记录。 |
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未出现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 根据需要开展 | 日常检查2次/年,专项检查1次/年。 | |
| 4 | 劳动保障年检备案 | 《陕西省劳动监察条例》(2014年修正) 第二十二条 年度检查一般由用人单位自查。自查情况经用人单位工会组织或者职工代表签署意见后,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
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未出现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 每年年底 | 1次/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