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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台区审计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梳理表

填报单位(盖章):汉台区审计局 填报时间:2025年2月21日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依据 检查标准 检查频次上限 专项检查计划 备注
1 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和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修正)
    第三十六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和资产,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第三十七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1.检查阶段责任: 审计机关在审计监督中,对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或因审计工作需要,有权向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需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查询有关单位、个人在金融机构与审计事项相关存款,需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审计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工作证件和审计通知书副本进行调查取证,制作审计取证单。
2.处置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审计组所在部门、审计机关审理部门对违法事实、证据、审计程序、法律适用、行政处罚幅度,以及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陈述和反馈意见等进行审核、复核、审理。审计机关根据审核、复核、审理情况,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审计决定书》,书面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提请政府裁决的途径和期限。需要给予移送处理的制作《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移送相关部门。
3.移送阶段责任:审计机关将《审计决定书》或《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送达相关单位和个人,审计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4.事后管理阶段责任:有关部门对移送事项依法处理后书面告知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或当事人执行审计决定情况进行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按上级审计机关统一安排和区政府交办要求办理
填表人:杨子东 联系电话:2219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