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报单位:区文旅局文化执法汉台大队 填报时间:2025年2月24日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依据 检查标准 检查频次上限 专项检查计划 备注 1 对娱乐场所的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20年11月29日第二次修订)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定期检查
专项行动2次
2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22年3月29日第四次修订)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电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分别实施有关监督管理。定期检查
专项行动2次
3 对营业性演出的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20年11月29日第四次修订)
第五条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主管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定期检查
4 对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的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17年12月15日修订)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艺术考级的政策、法规,监督检查艺术考级活动。
第十八条 艺术考级机构应当在开展艺术考级活动5日前,将考级简章、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考官名单等情况报审批机关和艺术考级活动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同时抄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定期检查
5 对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工作的执法检查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95号)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广播电视设施的规划和保护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并加强广播电视设施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广播电视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管辖的广播电视设施的保护工作,并采取措施,确保广播电视设施的安全。定期检查
6 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进行实地检查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工信部 广电总局令第56号)第二十二条 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依法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进行实地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进行实地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有关证件。 定期检查
7 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的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监管检查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2018年9月18日修订)第三条:“广播电影电视部负责全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厅(局)负责本行政区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管理工作。” 第十条:“广播电视、公安和国家安全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管理工作,对违反本办法接收、录制、传播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 定期检查
8 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安装、使用情况的检查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广播电影电视部令1994年第11号)第二条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是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以下简称卫星地面接收设 施)的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负责全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是当地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地方各级 公安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工作。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职责是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实行归口管理,审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的设置,组织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销售、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公安机关的职责是查 处抗拒、阻碍管理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协助管理部门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进行 技术检查;国家安全机关的职责是根据工作需要,依法对单位、个人安装使用的卫星地面接 收设施开展电子查验,防范、发现和打击利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定期检查
9 对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等事项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主席令第16号 2018年10月26日修订)
第八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有权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一)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二)旅行社的经营行为;(三)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七条 对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说明情况并提供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732号 2020年11月29日修订)
第四十四条 旅行社及其分社应当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旅游合同、服务质量、旅游安全、财务账簿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
《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5号 2011年2月1日施行)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定期检查
专项检查1次
10 对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的监督检查 《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文化和旅游部令第4号 2020年10月1日施行)
第五条 文化和旅游部按照职责依法负责全国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的指导、协调、监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日常检查、定期检查以及与相关部门联合检查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对在线旅游经营服务实施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要求在线旅游经营者提供相关数据信息的,在线旅游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数据信息的安全。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有不诚信经营、侵害旅游者评价权、滥用技术手段设置不公平交易条件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在线旅游经营者,可以通过约谈等行政指导方式予以提醒、警示、制止,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二十五条 在线旅游经营服务违法行为由实施违法行为的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管辖。不能确定经营者住所地的,由经营者注册登记地或者备案地、旅游合同履行地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管辖。
受理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相关投诉,参照前款处理。定期检查
11 对文物保护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主席令第81号 2017年11月修订)
第八条第二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23号 2019年7月修订)
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文物安全责任制,组织有关部门检查重大文物安全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调查处理重大文物安全事故。
县级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重大文物安全事故防范预案,检查落实文物保护机构、文物收藏单位的文物保护安全措施,并根据需要组织建立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
文物保护机构、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加强和完善文物保护安全措施,并接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十三条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等占用和使用的文物,应当按照文物类型,分别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并与当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签订文物管护责任书,接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文物保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定期检查
专项检查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