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报单位(盖章):汉台区教育体育局 填报时间:2025年2月21日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依据
检查标准
检查频次上限
专项检查计划
备注
1
对民办学校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修正)第四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对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教师培训工作进行指导。第四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公示和信用档案制度,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 2021年修订)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民办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和年度报告制度,健全日常监管机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 2021年修订)重点从办学条件、依法治校、办学行为等方面内容进行检查。对于检查发现的问题,向学校下发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
12次/年
每月开展一次例行检查,年底依法开展年度检查
2
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滑雪、潜水、攀岩)的检查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 2016年修改)第十七条 上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体育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营者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
《全民健身条例》 (国务院令第560号 2016年2月修订)第三十二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三)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按照《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公共卫生管理条例》,重点从资质材料、设施设备、从业人员、卫生管理和公共安全等方面内容进行检查。对于检查发现的问题,向经营单位下发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
12次/年
每月开展一次安全检查,7月—8月同区市场监管局、区卫健局开展双随机部门联合抽查
3
对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实施年度检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十一)落实年检年报制度。县级教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审批条件、办学行为要求和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完善管理办法,认真组织开展年检和年度报告公示工作。在境外上市的校外培训机构向境外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及对公司经营活动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临时报告等信息,应以中文文本在公司网站(如无公司网站,应在证券信息披露平台)向境内同步公开、接受监督。对经年检和年报公示信息抽查检查发现校外培训机构隐瞒实情、弄虚作假、违法违规办学,或不接受年检、不报送年度报告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按照《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依法办学、后勤安全办学场所、等方面内容进行检查。对于检查发现的问题,向机构下发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
1次/年
11月组织人员,安排检查时间,确定检查机构,制定检查指标,印发年检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