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25日,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汪某某非法狩猎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汪某某在林区居住多年,其明知林区野生动物种类多、活动范围广、国家禁止在林区安装猎夹、猎套等捕猎工具捕猎野生动物。2023年12月,汪某某在属于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的山林中自制并安装了国家禁止使用的捕猎工具吊脚套(猎套)两个,致两只野生小麂死亡。汪某某将野生小麂死体带回家藏匿,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鉴定,小麂为国家保护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价值3000元/只,汪某某造成生态环境损害价值为6000元。公诉机关以非法狩猎罪提起公诉,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追究被告人汪某某刑事责任;判令其就非法狩猎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6000元。
庭审中,被告人汪某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并真诚悔罪,愿意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本案将择期进行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