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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起施行!事关陕西气象灾害防御→

    7月25日,《陕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通过陕西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条例》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条例》,引导、鼓励社会多元主体广泛参与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条例》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应急演练、人员转移、自救互救等相关工作。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并参与气象灾害防御活动,提高科学防灾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气象灾害特点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结果,加强基础设施抗灾设防能力建设。有关部门在制定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气象灾害的影响。
    《条例》明确提出,为了提高灾害预警信息传播的及时性,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应当无偿、即时播发或者刊登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通信运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无偿向灾害预警区域手机用户发送应急短信,提醒社会公众做好防御准备;车站、机场、商场、学校、医院、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及时通过电子显示屏、广播等设施,向公众持续滚动播发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在收到当地气象台站发布的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后,应当利用微信短信、有线广播、高音喇叭、上门告知等多种方式及时传播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
    《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防雷监管职责,落实雷电灾害防御责任。气象主管机构依法对由其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后投入使用的雷电防护装置实施安全监管;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和电力、通信等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对本领域投入使用的雷电防护装置实施安全监管。
    《条例》还明确提出,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当根据气象灾害情况和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应急处置工作,加强对防御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巡查,保障运营安全。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应当关注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将气象灾害应急处置纳入活动安全工作方案。